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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自主实践和勇于创新的能力以及创业意识,加强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和《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高〔202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注重过程”的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
二、项目类别和范围
学校分级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上海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市创计划”),以及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校创计划”)。计划实施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高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管理职责
1.教务处是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开展“国创计划”、“市创计划”、“校创计划”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年度总结上报等工作。
(2)遴选优秀项目成果参加国家和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展,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
2.各学院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二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成立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实施细则。
(2)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织、遴选、申报,按申报要求为每个项目申报团队配备指导教师,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后汇总报教务处。
(4)配合教务处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初评。
(5)认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工作量,组织学生申请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6)学院每年参与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学院在校学生数的10%。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人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基本素质和潜能。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2.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均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每位学生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原则上不再参与其他项目。
3.项目申请团队应配备学术造诣较高、创新性成果较好、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专任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若同一项目有多位导师,应明确导师分工和首席导师。
4.指导教师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项目指导过程中强化政治把关和思想把关的职责,严格做好对项目内容的审核工作。
5.原则上每位教师至多指导2个项目。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设计方案、分析论证,增强学生学术规范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二)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1月份启动。
2.申报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请表》并交至本人所在学院。
3.各学院对申报项目政治方向、研究价值、前期准备等进行初审评选后报教务处。
4.学校评审。
(1)教务处聘请相关专家评委,对学院推荐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集中评审,遴选出“国创计划”项目、“市创计划”项目和“校创计划”项目。
(2)教务处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发布项目立项通知。
(三)评审标准
1.选题需面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现实价值,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2.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3.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实施方案具有实现的可行性,有可量化、可考核的预期成果或预期目标。人员、设备和经费等条件能够保证项目完成。
五、项目过程管理
(一)中期检查
1.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或研究进展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
2.对建设情况进展不力的项目,要求学生整改,必要时暂停使用建设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二)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做变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执行。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不能履行指导任务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变更。
3.结题时间延期。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于每年11月份完成建设任务,因故需要延期至下一年度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对延期项目,在下一年度不再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4.项目终止。项目团队无法完成计划的建设任务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终止项目。
(三)项目成果标注
学生发表论文或相关建设成果时,须标注:“由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xxx资助”或“Supported by the Shanghai Under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on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SUTPIE) grant xxx”,其中“xxx”为项目编号。
六、结题验收
1.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于立项当年度的10月份启动。
2.学生填写并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说明书、图纸等,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1)创新训练项目“国创计划”和“市创计划”项目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并撰写1份研究报告;“校创计划”项目应完成1份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研究报告须全面阐述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果。
(2)创业训练项目或创业实践项目应撰写1份创业报告,分析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分析;创业实践项目需达到一定经营规模且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实体运营。
(3)项目组应设计1块用于展示项目建设成效的电子展板,内容包括:团队简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主要建设成果等。
(4)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和学院签署的审阅意见。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评审,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专家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优秀项目,优秀率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市创计划”结题项目总数的20%。
七、经费管理
(一)建设经费资助
1.学校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资助。
(1)“国创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20,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100,000元/项。
(2)“市创计划”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为: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10,000元/项;创业实践项目20,000元/项。
(3)“校创计划”项目视项目建设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2.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邮寄费、培训费、数据采集费以及学生劳务费等。
3.学生劳务费占建设经费总额的比例为49%,分两批下达:第一批在项目立项时下达29%,第二批在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下达20%。对延期项目,不予下达第二批劳务费。
(二)建设经费使用
1.项目立项后,学校将项目建设启动经费以学生劳务费(建设经费的29%)的方式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建设周期(当年度)内,建设经费总额的51%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列支。
3.项目在当年度通过结题验收后,学校将第二批学生劳务费(建设经费的20%)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对验收结论为 “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发放。
4.发放学生劳务费时,由教务处制单报财务处,将经费拨入项目负责人的学费卡。
5.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学生报销建设经费时,报销单须由指导教师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复核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6.项目建设经费专款专用,只限立项当年度使用。
7.指导教师不得使用项目建设经费。
八、项目后期管理
1.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给予项目成员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
2.对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由学生第一作者提出申请,经作者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作为该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3.教师指导项目通过验收,根据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和《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计入教师其他教学工作量,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核定。
4.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九、附则
1.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7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