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下半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研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9-14 浏览次数:806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2011年下半年度科研项创新项目验收工作将于近日进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范围

1.2008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2.2009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已到完成期限),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二、验收要求

1.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论文为正式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研究咨询报告需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或著作已交出版社待出,须提供杂志社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所有成果均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三、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形式。重点项目负责人需准备10分钟左右的验收答辩PPT。验收答辩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验收资料的提交

(一)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

2.项目结项报告7份(A4纸,双面打印)及电子版本;

3.已标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的项目成果(合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二)验收资料受理时间

相关老师于2011108日下午3时之前将所有材料交至科研处。

        电子版本发送至:chenjialin168@shift.edu.cn

五、其他有关事项

纳入本次验收范围的项目,如确需延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各学院、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期保质完成。

 

上述事宜联系人:陈加林;电话:67703220;办公地址:行政楼210

 

附件: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结项报告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4.纳入本次验收范围的项目清单

(附件可至各学院科研秘书或者科研处索取)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科研处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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