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拟于近期开展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的范围 1.2007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全部按重点项目的要求进行验收)。 2.2008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已到完成期限),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3.2007年以前立项的、尚未办理结项手续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项目,也全部纳入统一验收程序。 二、验收内容 1.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论文为正式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研究咨询报告需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或著作已交出版社待出,须提供杂志社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所有成果均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三、验收方式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形式,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形式。重点项目负责人需准备10分钟左右的验收答辩PPT。验收答辩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验收资料的提交 (一)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 2.项目结项报告6份(A4纸,双面打印)及电子版本; 3.已标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的项目成果原件、复印件各1套(合订成册); (二)验收资料受理时间 本次验收工作材料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下午3时之前。 五、其他有关事项 纳入本次验收范围的项目,如确需延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结题申请,填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各学院、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期保质完成。 上述事宜联系人:陈加林;电话:67703220;办公地址:行政楼210室。邮箱地址:chenjialin168@gmail.com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科 研 处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