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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取得所选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标准。
(一)本科学制为四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未能在四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四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二)专科学制为三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未能在三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四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三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三)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二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增修部分本科课程,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未能在二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三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二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四)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学制为二年。学生插入被录取本科专业三年级就读,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未能在二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三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专科起点本科学制四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第五条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第四学期第十七周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已修满规定学分具有提前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须在第六学期第十六周前办理提前毕业申请手续。
第六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或留校重新学习而不能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留级和标准学制期满后留校重新学习的时间。
(一)因休学和留级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无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由教务处编入低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二)因重新学习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注册、选课并按学校规定缴费。逾期不办理者,离校时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由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须按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合格者,在复查期满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二)在健康复查中发现的患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在下一届新生报到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书面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凭学费缴纳凭证或申请助学贷款等其他资助手续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学校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或履行后逾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
(二)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以旷课计。课堂教学的学生旷课以实际上课节数计算。实践教育教学环节的学生旷课以每天8节(上、下午各4节)计算。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再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
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取得的学分,由教学部门负责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平时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课程考核的具体评分方法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案中明确规定。
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总评成绩及格后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并不能申请缓考、补考,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进行衡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继续学业、授予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评优、提前毕业和择业等的基本依据。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百分制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