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治理动态
2022年 三月刊
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SC-GTEG)
必赢626net入口首页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智库)成立于2013年,是首批上海高校智库之一。智库以中外合作为基础,以世界贸易组织讲席为学术支撑,集中了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国际组织以及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智库的研究力量,以国内外研究团队联合研究为主要工作方式,旨在为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治理和改革开放提供经济与贸易相关政策咨询建议。
Shanghai Center for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SC-GTEG)
Founded in 2013, SC-GTEG was one of the first batch of university think tanks established at Shanghai. It is based on the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especially collabo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think tanks in the field of trade and economics. With the academic support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airs Programme (WCP), it pools research sources from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UNESCAP), as well as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well-known universities, research institutions and think tanks. It is to be 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think tank that depends on collaborative research betwee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xperts. It aims to provide trade and economic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trade and economic governance as well 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目录
一、WTO快讯
(一)埃拉德总干事介绍即将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世贸组织改革相关情况
摘要: 在3月2日经合组织国际雇主和企业组织举办的一次活动中,副总干事安杰拉·埃拉德(Angela Ellard)向与会者介绍了世贸组织即将召开的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世贸组织改革以及世贸组织应对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
埃拉德概述在MC12举行之前关键领域的谈判进展,特别强调了渔业补贴的谈判环境、经济和人道主义的重要性。埃拉德副总干事表示,虽然世贸组织改革不太可能在MC12得到解决,但重要的是为未来的工作方向设定一条道路,她希望成员们能在根本问题上找到共同点。在疫苗公平性方面,成员方在拟议的知识产权豁免和新冠大流行应对的贸易措施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埃拉德强调了贸易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重要性。世贸组织在解决碳定价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有70多个碳定价计划。埃拉德强调通过谈判而不是诉讼解决此分歧的重要性,并表示世贸组织由于其庞大的成员构成,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
(二)奥孔乔-伊韦阿拉总干事支持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项目
摘要:世贸组织总干事恩戈齐·奥孔乔-伊韦阿拉(Ngozi Okonjo-Iweala)对一项旨在帮助八个非洲国家实施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AfCFTA)的新项目表示支持。该项目由强化综合框架(EIF)、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和国际伊斯兰贸易融资公司(ITFC)牵头,于3月10日在一次视频会议中启动,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多哥的贸易部长以及布基纳法索、几内亚和毛里塔尼亚的政府代表参加了该项目。
AfCFTA旨在在整个非洲大陆建立一个共同的框架和标准,以确保各国贸易合作关系的协调和效率。该公约于2019年5月30日对在此日期之前交存批准书的24个国家生效,于2019年7月7日启动运营。预计AfCFTA将刺激非洲内部贸易,并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还将为非洲贸易铺平道路,以便非洲更好地进入洲际市场。
(三)2022年世贸组织公共论坛将聚焦可持续和包容性复苏的主题
摘要:2022年世贸组织公共论坛将于9月27日至30日举行,将探讨贸易如何为大流行后的经济复苏做出贡献。论坛将特别审查如何加强贸易规则和改进政府政策,以建立一个更具弹性、可持续性和包容性的贸易体系。在该主题下,公共论坛的次主题将是“利用技术实现包容性复苏”、“为可持续未来制定贸易议程”和“构建贸易的未来”。
(四)标准委员会提高透明度,讨论认证和数字问题
摘要:在3月8日至11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会议上,世贸组织成员讨论了产品认证的认可和数字解决方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透明度工作组。委员会还讨论了成员提出的80个与TBT相关的具体贸易问题,其中20个涉及与人工智能、数据保护、酒精饮料监管和环境保护等相关的新问题。
委员会在会议上就合格评定程序进行了深入的经验交流。关于认证的专题会议以案例研究为特色,探讨了认证制度如何能够通过世贸组织成员认证制度之间的合作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成员们强调了国际认证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重要性,同时认识到在适应不同的国家或区域方法方面的挑战。会议特别强调了认证系统之间的合作对于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加速医疗用品和个人防护装备的贸易至关重要。针对透明度领域的各种建议,委员会在3月9日至11日的会议上商定,通过一个新的向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开放的透明度工作组,推进这一领域的工作。工作组的审议情况和建议将报告给委员会,供其审议或在必要时采取后续行动。工作组将首先处理两个新问题——通知格式的修订;通知并使用协调的系统代码来识别通知TBT委员会的措施中的产品。
(五)WTO副总干事安杰拉·埃拉德在各国议会联盟指导委员会会议上发言
摘要:2022年3月31日,WTO副总干事安杰拉·埃拉德(Angela Ellard)在各国议会联盟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谈及WTO改革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改革:谈判功能、监测功能和争端解决功能。
第一,加强WTO谈判职能,应当推动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和渔业补贴的多边谈判。此外,许多成员国希望扩大WTO一揽子协议规则的规制范围。例如,主张相同的一些成员国正在积极建立诸边协定,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将自己的理念融入WTO规则体系中。第二,WTO要加强监测贸易发展以及成员国采取的新法律、政策和做法的职能,例如,继续倡议成员国提高政策透明度。第三,WTO要加强争端解决功能。争端解决功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上诉机构的停摆。希望通过第十二届会议,重申各个成员国对构建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曾经做出承诺。
(六)WTO总理事会核准巴厘岛关税配额决定
摘要:2022年3月31日,WTO成员国达成一项重要协议。这项协议的达成有助于解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TRQ)持续不足的问题。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TRQ)持续不足的问题是指,在2014-2019年期间,成员国的TRQs的平均填充率为53%。在之后秘书处2020年9月的研究中,近200个TRQs的实现率低于65%。为解决这一问题,成员国在2017年至2019年对巴厘岛TRQ决定执行情况的审查时,能够就透明度和通知的几个要素达成协议。然而,他们无法就机制应如何运作达成一致。这一谈判困境在3月29日重新召开的农业委员会第100次会议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消除了所有剩余的障碍,达成了关于填充不足机制的协议。该协议草案已转交给总理事会(G/AG/32/Add.1),供其审议和批准。该决议为成员国处理由于政府干预导致淡化TRQ承诺下的市场准入条件问题,提供了额外的工具。
TRQ允许某些农产品的进口以较低的关税进口到指定的数量,对超过限制的数量增加关税。该机制是在正常进口关税较高时,允许出口商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一种手段。这一决定标志着2013年世贸组织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9界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关税配额管理的谅解》(简称巴厘岛关税配额决定)有关事项的长期讨论结束。
(七)WTO副总干事发言:WTO如何帮助各国应对供应链挑战?
摘要:2022年3月28日,举行了全球解决方案峰会,WTO副总干事冈萨雷斯(Anabel González)在会上发言表示,持续的供应链中断不是脱钩的理由。她强调,进口一直是适应供应链断裂冲击的一个重要手段,即使是纯粹的国内供应链也会被自然或人为的灾害所破坏。
关于WTO在应对供应链挑战起到的作用,冈萨雷斯副总干事指出,世界需要贸易多样化,而不是脱钩。《贸易便利化协议》为成员国之间增加贸易和降低成本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有助于建立更深入和更多样化的全球市场。她补充说,各成员国在执行该协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但还需要作出更多努力。
关于WTO未来如何加强成员国应对供应链挑战的能力,冈萨雷斯副总干事强调,需要制定关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数字规则,以加快向无纸贸易的过渡,促进供应链参与者之间的实时数据共享,并为新的参与者(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供应链创造机会。她说,保证供应链每个环节的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能够构建一个更有弹性的供应链。
(八)WTO成员继续要求启动上诉机构任命程序
摘要:在3月28日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一大批成员继续要求启动WTO上诉机构的任命程序,认为继续拖延会损害成员的利益和整个多边贸易体系。
墨西哥代表其余123个成员国发言,介绍了其他成员国对于启动填补上诉机构空缺的遴选程序的建议。墨西哥表示,提交该提案的成员数量之多,足以反映各成员国对上诉机构状况的共同关注。此外,WTO上诉机构停摆,正在严重影响整个DSB。尤其是,因为一个成员国对上诉机构运作存有顾虑,不应成为损害和破坏DSB工作的借口。阻挠遴选程序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美国继续表示对上诉机构存在留有担忧。美国主张,要对WTO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使DSB保持活力和可信度。争端解决系统可以而且应该更好地支持世贸组织的谈判和监督职能。
其他约20个代表团(包括欧盟代表其27个成员和尼日利亚代表非洲集团)发言,重申WTO两级争端解决制度对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具有重要性。
二、WTO案例评析
(一)DS611: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
欧盟-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 | |
案号 | DS611 |
申诉方 | 欧盟 |
应诉方 | 中国 |
磋商请求中涉及的条款 | 《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1条和第4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4.1条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 《TRIPS协定》第63.1条和第63.3条 |
日期 | 请求磋商:2022年2月18日 |
争议点概要 |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以及中国是否履行《TRIPS协定》第63条第1款和第63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 |
摘要:欧盟已要求WTO与中国就据称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进行争端磋商。该请求已于2月22日分发给世贸组织成员。欧盟声称,受到质疑的措施不符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
日本代表团于2022年3月4日发文请求加入磋商。
(二)DS362: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措施案
案名 | 中国-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措施案 |
案号 | DS362 |
申诉方 | 美国 |
应诉方 | 中国 |
涉及条款 | 《TRIPS协定》Art.3.1,9.1,14,41.1,46,59,61 |
日期 | 磋商:2007年4月10日 请求成立专家组:2007年8月13日 专家组成立:2007年9月25日 专家组报告发布:2009年1月26日 |
争议措施 | 1、刑事程序和处罚门槛 2、海关罚没侵权货物的处置措施 3、拒绝对中国境内未经授权出版或者传播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和实施 |
争议点概要 | 中国采取的争议措施是否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下所承担的义务 |
结论概要 | 1、美国没有成功证明中国刑法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违反TRIPS协定 2、中国海关措施中的拍卖行为不符合《TRIPS协定》第59条和第46条第四句话的规定 3、中国著作权法,尤其是第4.1条,不符合中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1)承担的义务。该公约已被《TRIPS协定》第8.1条以及第41.1条纳入 |
一、案件事实
1、时间轴
2007年4月10日,美国要求与中国就有关在中国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进行磋商。
2007年4月20日,日本请求参加磋商。2007年4月25日,加拿大和欧洲共同体要求参加磋商。2007年4月26日,墨西哥请求参加磋商。随后,中国通知DSB,已接受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日本和墨西哥加入磋商的请求。
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设立一个小组。在2007年8月31日的会议上,DSB决定推迟设立。
2007年9月25日,DSB设立了专家组。
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报告被分发给成员国。
2、被诉行为
(1)刑事门槛
中国《刑法》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系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所谓有其他情节,系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或以上的”,及2007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海关措施
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以及《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30条,二者在规定海关对于没收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处理方法时,都将“销毁”规定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之后,说明中国海关法律体系使海关对罚没侵权产品的处理方式倾向于除去侵权特征后放回商业渠道而非销毁。
(3)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说明中国对未授权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予保护版权及邻接权。
二、主要法律争议
1、中国刑法体系中现有的刑事程序与处罚是否违反《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
申诉方观点:中国刑法体系起到了事实上的“避风港”作用,使得侵权人能够通过蓄意将盗版范围控制在门槛之下而逃避惩罚,违反了《TRIPS协定》第61条:“各成员应规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可使用的救济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适用于同等严重性的犯罪所受到的处罚水平一致。”进而违反第41.1条:“各成员应保证在其国内法中可获得本部分中所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协定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
应诉方观点:“商业规模”指的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侵权活动,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取决于国家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当地的情况。美国未能将”商业规模“作为一个单一术语加以解释,其解释使得“规模”一词被完全排除于定义之外。《TRIPS协定》第1.1条和41.5条表明,在法律实施方面,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成员还保留了定义第61条标准下的权利。虽然这些条款不能作为针对第61条实体义务的全面抗辩,但其提供了有关背景,强有力的表明,对第61条的解释不应以与中国法律体系发生矛盾并要求转移执法资源的方式进行。《TRIPS协定》的谈判记录和成员其后的实践表明,成员认为“商业规模”只是规定了一个高且宽泛的标准,该标准仅仅涵盖重大侵权活动。
专家组裁定:专家组承认刑事问题的敏感性和与之相伴的对主权问题的关注。在美国和其他成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谈判时有关条约义务的行文和范围中,可以看到其反映出的这种关注。《TRIPS协定》第三部分第5节专注于刑事程序和救济,其比起第三部分其他有关实施的章节简洁和粗略得多。但即便如此简洁,第5节的行文仍然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灵活性。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要求条约解释者在解释有关规定时考虑这些限制和灵活性。美国提出的证据未能证明刑事门槛违反了中国在《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下的义务。
2、中国海关法律体系是否违反《TRIPS协定》第46条和第59条
申诉方观点:中国海关措施将“销毁”规定在“消除侵权特征之后依法拍卖”之后,不符合《TRIPS协定》第46条:“为有效制止侵权,司法机关有权在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其已被发现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或下令将其销毁,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至最低程度。在考虑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责令给予的救济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对于冒牌货,除例外情况外,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并不足以允许放行该货物进入商业渠道。”,以及第59条:“在不损害权利持有人可采取的其他诉讼权并在遵守被告寻求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权利的前提下,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依照第46条中所列原则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对于假冒商标货物,主管机关不得允许侵权货物在未作改变的状态下复出口或对其适用不同的海关程序,但例外情况下除外。”的规定。
应诉方观点:中国认为其海关拥有《TRIPS协定》第59条所规定的处理和销毁侵权货物的权力。第59条必须结合《TRIPS协定》第1.1条理解。中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反应了官方对销毁之外的其他处置方式的优先选择,但是海关具有自由裁量权。中国海关在2005年至2007年间销毁的侵权货物金额占没收全部侵权货物金额的58%,这证明所谓的处置方式的先后顺序并不妨碍海关责令销毁侵权货物的权力。因此,第59条所规定的授予主管机关责任销毁权并非意味着成员必须授予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国内机构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责令销毁侵权货物的绝对权力。
专家组裁定:专家组认为《TRIPS协定》第59条规定的两种处置方式中隐含着一种条件:第59条规定了责令“销毁或处置“的权力。毫无疑问,如果主管机关在59条范围内的任何特定情况下有权责令销毁或者处置侵权货物,就已满足第59条第1句的义务。因此,如果某一条件排除了实施一种处置方式(如:销毁)的权力,只要主管机关还有权责令实施另一种处置方式(如:清除出商业渠道),其仍可能符合第59条的规定。
3、中国《著作权法》第4.1条是否违反《TRIPS协定》第41.1条
申诉方观点:美国认为《著作权法》第4条与内容审查机制存在必然关联,并列举了从未在中国递交受内容审查的作品、在中国等待内容审查的作品、在中国未授权传播的作品、未通过内容审查的作品四种类型,指出其版权与邻接权在先行著作权法体系下无法获得保护,违反了自动保护及国民待遇原则。
应诉方观点:版权享有和版权保护两个概念不同,我国没有违反国民待遇,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共秩序原则。
专家组裁定:第一,《著作权法》从表面上看,足以清楚的表明第4.1条拒绝对某些作品,包括WTO成员国民的作品,提供第10条规定的保护。该条款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4种人身权和13种财产权。专家组认为这种解释也符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内幕》案”中表达的观点。第二,中国对著作权和著作权保护作出的区分是不适当的。基于已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无法得出当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4.1条被拒绝保护后,作者还能够就该类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
三、简要评析
本案专家组报告发布之后,中美两国都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本案体现了后WTO时代中美知识产权关系的新特点,案件内容体现了美国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效果的阶段性需求。本案结果是我国依据专家组报告修改了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的相关条文。关于著作权法的修改,王迁老师认为:第一,美国没有获得一边倒的胜利,因为首先专家组拒绝了美国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提出的多项诉求;其次,专家组没有支持美国对该条款的错误解读。第二,专家组部分解读和裁决有待商榷,一个是专家组认定《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伯尔尼公约》第5(1)条和TRIPS第41.1条的理由值得商榷;另一个是专家组对《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作出的裁决对我国著作权保护机制并不会造成实质影响,或者说没有现实意义。
(三)DS363: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案名 | 中国 — 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 |
案号 | DS363 |
申诉方 | 美国 |
应诉方 | 中国 |
第三方(原始诉讼) | 澳大利亚;欧洲共同体;日本;大韩民国;中华台北 |
涉及条款 | GATS第16、17条;GATT 1994第3.4、11.1条; 《入世议定书》第一部分1.2、5.1、5.2段 |
日期 | 磋商:2007年4月10日 请求成立专家组:2007年10月10日 专家组成立:2007年11月27日 专家组报告发布:2009年8月12日 |
争议措施 | (1)对于涉及供影院发行的进口电影、家庭娱乐音像产品(如录像带和光盘)、录音制品以及出版物(如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贸易权利实施限制的若干措施; (2)对于提供出版物分销服务和涉及家庭娱乐音像产品的服务(含分销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或实行歧视的若干措施。 |
争议点概要 | 中国采取的争议措施是否符合中国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部分第5段的第1节和第2节,以及第1段的第2节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是否符合中国在GATT(1994)第11 条第1 款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 |
一、案件事实
1、时间轴
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起两项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的磋商请求,其中第二项即中国影响某些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DS363)。美国随后与中国进行了磋商,但未达成共识。欧盟在此过程中请求加入并参与了磋商过程。
2007年10月10 日,美国请求建立专家组。
2007年11月27 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欧盟、日本、韩国、中国台北、澳大利亚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2008年3月27日WTO总干事任命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9月22日专家组主席通知DSB,由于时间安排方面的困难专家组无法在6个月内提交报告,并预计将于2009年2月向争端当事各方提交最终报告,但报告并没有按时提交。
2009年5月28 日由专家组主席提交给DSB的通知中,专家组表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和专家组报告的长度,报告的提交将会进一步延期,预计将于6月提交最终报告。2009年8月13日,WTO 争端解决专家组公布裁定报告。
2、被诉原因
(1)贸易权利
中国在加入WTO 议定书中承诺全面开放贸易权利,但中国现行的各类措施仍将与供影院发行的进口电影、家庭娱乐音像产品、录音制品以及出版物相关的贸易权利保留由若干国家指定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独享。这些争议的措施显然未赋予所有中国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个人向中国关税区域进口产品的权利,且就贸易权利而言,给予外国个人和企业的待遇显然低于中国企业者。因此,这些措施显然不符合中国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部分第5段的第1节和第2节,以及第1段的第2节规定应承担的义务。《入世议定书》构成中国与WTO达成的中国入世条件的一部分,亦属于《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有机组成内容。另外,争议的措施对上述产品进口至中国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非采用关税、国内税收或其他费用等形式,显然与中国在GATT(1994)第11条第1 款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符。
(2)分销服务
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承诺就分销服务业以及与音像制品相关的服务业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并通过所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作出具体规定。尽管如此,对有意从事出版物及家庭娱乐音像产品的分销业务的外国服务提供商,中国现行的各类措施仍严格限制其市场准入或对其实施其他歧视性限制。就出版物和家庭娱乐音像产品而言,上述争议措施显然至少禁止外国的服务供应商从事一部分分销业务,即出版物和家庭娱乐音像产品的"总发行"业务和电子出版物的批发业务。此外,这些禁止性规定有可能扩大适用于所有出版物的分销业务。另外,在允许部分外国服务提供商从事部分发行业务的同时,显然也存在对他们的歧视性规定,包括对于出版物而言,对其注册资金、经营条件以及允许发行的具体出版物种类的要求;以及对于家庭娱乐音像产品而言,要求由某类特定形式的单位主体来提供服务,即该单位主体由中方人员控制,或中方人员占主导地位,或对外资的介入实施限制。因此,在出版物和家庭娱乐音像产品的分销服务上,以上争议措施给予外国服务供应商的待遇显然低于其中国同行。根据减让表中就行业4A-4E 和2D的规定,中国承诺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以便其通过在华设立的商业存在体提供出版物和包括家庭娱乐音像产品在内的一系列产品的分销服务。同时,减让表也设置了给予这些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件、限制、前提或资格,而前述争议措施的相关规定显然不在此列。因此,这些争议措施显然与中国在GATS第16 条及第17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符。
二、专家组结论
1、关于《中国入世议定书》贸易权的承诺
●有关所有商品的措施
专家组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10.2 条(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和第10.3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不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 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专家组就以上涉及条款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 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根据司法经济规则,不再作裁定。
专家组认为,就有关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美国没能证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10.2条和第10.3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导致中国没有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专家组认为,《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4 条(外商禁止投资领域))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不符。专家组就以上条款与外国投资企业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根据司法经济规则,不再作裁定。
专家组认为,就不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而言,美国没能证明《若干意见》第4条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段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不符。
● 关于读物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出版管理条例》第43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承诺。
专家组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的三个要求,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 (a)段,但视听产品除外。就《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的另外五个要求,美国没能证明中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3(d)段和第84(a)段。
专家组认为,就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而言,美国没能证明《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导致中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专家组认为,就《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2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4 (b)段,专家组根据司法经济原则不作裁定。
专家组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41条(负责部门),违反了工作组报告第84(b)段。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证明1997年《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8条、第50条和第51条、第52条至第55条违反工作组报告的相应段落。
● 电影院放映的影片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电影管理条例》第5条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但《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
美国没能证明《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3条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但第16条违反了《中国人世议定书》的承诺。
● 视听产品
专家组认为,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5条、第7条、第8条、第27条违反了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84(b)段。但美国没能证明第9条、第10条、第28条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承诺。
专家组认为,《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21 条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相关条款。
2、中国有关GATS下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问题
● 读物分销
专家组认为,就进口读物订购而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4 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违反了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专家组认为,就进口读物通过市场销售而言,《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16条违反了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专家组认为,涉及批发或零售服务的总批发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10.2 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条,违反了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若干意见》第4条亦不符合GATS第17条。
专家组认为,1997年《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第62 条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就"总发行或电子出版物批发"的国民待遇义务。
专家组认为,《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出版物分销办法》)就其适用于电子出版物批发的部分以及《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出版物市场规定》),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专家组认为,《出版物分销办法》就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的部分符合GATS 第17条,因为美国没能证明该措施禁止包括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在内的外商投资批发企业从事任何电子出版物的总发行。专家组认为,分别包含在《出版物分销办法》第7条第4段和第5 段的对包括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商在内的外商投资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营业期限的要求,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 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声像制品的电子发行
专家组认为,《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互联网文化通知》)第2条,《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网络音乐意见》)第8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均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 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目录第10.7条(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3条和第4 条,亦不符合GATS。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文化规定》)禁止其他成员方的服务供应者发行电子声像制品,因此该协议符合GATS第17条。
● 音像制品的发行
专家组认为,《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8.4 条(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分销办法》)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6 条下的市场准入义务,因为,如GATS第16.2(f)条规定,该办法限制了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销售企业中的外资比例。因同样的原因,《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子目录第6.3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8条,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6 条下的市场准入义务。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若干意见》第1条(对外商)施加了GATS第16.2(f)条所规制的限制,因此该措施符合GATS第16条。
专家组认为,《若干意见》第1条以及《音像制品分销办法》第8.5条所规定的营业期限要求,均不符合中国根据GATS第17条下的国民待遇承诺。就美国对《音像制品分销办法》第8.4 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目录第6.3条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不符合GATS第17条的指控,专家组适用了司法经济原则。专家组认为,这些措施同时不符合GATS第16条。
3、中国在GATT1994第3.4条下的国民待遇义务
● 读物
专家组认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3条、第4 条就其适用于报纸和期刊的部分,违反了中国根据GATT1994第3.4条下的义务。但美国没能证明,《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就其适用于有限种类书籍的部分,违反中国根据GATT1994第3.4条下的义务。
专家组认为,《出版物分销办法》第2条,结合《出版物市场规定》第16条,不符合中国根据GATT1994第3.4下的义务。
● 用于电子发行的声像制品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互联网文化规定》第16条不符合中国根据GATT1994第3.4下的义务。美国没能证明《网络音乐意见》第9条和附件2不符合中国根据GATT1994第3.4下的义务。
● 用于影院放映的电影
专家组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中国电影发行中(所谓)歧视性的双寡头现象是由另一成员方所为的行为。因此,美国没能证明《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发行放映规则》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电影企业规则》)构成对GATT1994 第3.4条的违反。
4、中国根据《入世议定书》第5.1段和第1.2段下的国民待遇承诺
● 读物
专家组认为,就美国对《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和《出版物分销办法》不符合中国根据《入世议定书》第5.1段和第1.2段下的义务的指控,专家组适用了司法经济原则。
● 用于电子发行的声像制品和用于影院放映的电影
专家组认为,美国就《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规则》、《互联网文化规定》、《网络音乐意见》、《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发行放映规则》以及《电影企业规则》不符合第5.1段和第1.2段没能提出必要的先决条件。
5、(利益的)丧失和减损
专家组认为,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8 条,如果发生违反在适用协定项下所承担义务的情形,则该行为被视为"初步"构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案件。据此,专家组认定,就中国违反其《入世议定书》、GATS 和GATT1994 的部分,中国造成了美国在这些协定下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本案中,专家组在裁定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不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贸易权相关承诺的同时,也否定了中国引用GATT第20(a)条的例外辩护。
三、简要评析
1、一纸裁决并不能解决西方国家对中国文化产品的出口摩擦
美国式解决问题的传统方法就是雇请律师起诉或上诉。但即使是DS363报告的裁决在中国得到执行或遵守,也将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西方国家文化产品经销公司在中国面临的问题,文化产品贸易中一些根本性或基础性的问题必须首先得到解决。其一、美国或西方国家必须对出口的文化产品提供一个公平的价格。其二,美国或西方国家出口到中国的文化产品,必须尊重中国的文化传统和习惯。
2、中美贸易逆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一些公司和企业从美国迁移到中国,他们在中国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对象不是中国人而是美国人。中国人的购买力远不能和美国人相比,所以两国的贸易逆差还会长期存在。其二、美国的储蓄率太低,中国的储蓄率较高,也是导致逆差的一个原因。较高的储蓄率将会引起更多的资金外流和较低的货币交换率,最后导致出口的增加。
三、经贸规则动态
(一)G7发表联合声明:取消对俄最惠国待遇
摘要:2022年3月11日,七国集团成员(G7,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成员达成《G7将让俄罗斯付出更多经济代价的联合声明》,称各成员国将在现有制裁措施的基础上减少对俄罗斯能源的依赖,并取消俄罗斯在关键产品上享有的最惠国待遇,同时还对俄采取更多的经济和金融限制措施。
声明称,自俄乌冲突以来,G7各成员国已经实施广泛的限制性措施,对俄罗斯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冲击。G7已经将俄主要银行从全球金融体系中排除,并削弱了俄罗斯中央银行利用外汇储备的能力,同时还对俄实施全面的出口禁令和管制措施,切断俄与G7成员国先进技术的联系。除了采取上述制裁措施,G7成员国还将有序减少对俄罗斯能源的依赖,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替代性能源的可持续供应。
为了将俄进一步孤立于G7经济体以及国际金融体系之外,G7成员国将对俄进一步采取经济和金融制裁措施:(1)中止俄罗斯在关键产品上的最惠国待遇,使其丧失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重要利益,俄罗斯产品将在G7成员国面临更高的进口关税。(2)对俄罗斯关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进一步限制,以减少俄罗斯获得收入。(3)其他措施:包括阻止俄罗斯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主要多边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对与俄乌冲突关系密切的个人和实体施压;打击规避制裁的行为等。
(二)俄罗斯拟定不友好国家(地区)名单开始反制
摘要:俄罗斯政府日前批准了总统普京之前要求确定的不友好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共计48个。据俄新社报道,这份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具体包括:美国、欧盟成员国(全部27国)、乌克兰、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瑞士、黑山、阿尔巴尼亚、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北马其顿、圣马力诺、密克罗尼西亚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从当前情况看,这份不友好国家和地区名单,是普京3月5日已经签署的“关于履行对某些外国债权人义务的临时程序”法令的一部分。根据该法律文件,俄罗斯政府允许其公民和公司对不友好国家名单中的外国债权人以卢布偿还债务。俄方债务人可以要求俄罗斯银行以外方债权人名义开设专门的卢布账户,并在付款当天按照俄央行汇率以等值卢布向其转账。在对外贸易方面,适用于每月超过1000万卢布(或类似金额外币)的付款,俄罗斯企业与不友好地区企业进行交易时均须俄联邦政府批准,且一律须以卢布进行交易。此外,根据新的规定,如果专利持有人来自不友好国家和地区,俄方无需为非授权使用专利作出任何赔偿。这只是目前阶段俄方采取的针对性制裁反制措施,从未来发展看,如果外界对俄持续高压,其涉及范围的广度和深度极有可能进一步强化。
(三)日澳印贸易部长发表推动“供应链弹性倡议”的联合声明
摘要:2022年3月15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萩生田光一与澳大利亚贸易、旅游和投资部长丹·特汉(Dan Tehan)以及印度商工部部长高耶尔(PiyushGoyal)举行了视频会议。萩生田光一称,在此次会议上,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共同讨论了进一步推动供应链弹性倡议(Supply Chain Resilience Initiative,SCRI)的相关合作问题,确认了进一步推动SCRI以应对印太地区供应链中断,以及大力促进该地区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性的经济增长。
在经贸领域,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对中国依赖程度均较高:中国是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印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日本海外7万家企业约一半分布在中国,印度在电信、互联网、初创企业等领域也有赖于中国投资。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有关供应链过度集中的风险日益凸显。日本政府于2020年3月首次提及“增强供应链弹性”,随后宣布实施“供应链补贴国内投资促进项目”以及“海外供应链多元化支持项目”,为那些将生产迁回日本国内以及将生产基地分散至东南亚的企业提供补贴。在2020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就向印度提出了强化供应链韧性的倡议,此后得到了印度和澳大利亚的积极回应。一方面,三国希望通过这一倡议提升本国的产业竞争力,建立三国之间的供应链互补关系,减少对单一国家(主要是中国)的过度依赖、实现供应链的多元化;另一方面,三国希望在全球经济前景低迷、地缘政治风险不断上升、政策环境不确定的大背景下,借合作推动本地区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动力源。尤其是在投资方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同时参考日本支持企业投资东盟的相关机制,日本政府试图推动增加对印度的设备投资,以实现生产基地的多元化。
(四)RCEP正式对马来西亚生效
摘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于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截止至3月18日,15个RCEP签署方中,生效成员数量已达到12个。
从3月18日起,中国对马来西亚立即零关税的比例为67.9%,马来西亚对中国立即零关税的比例达69.9%。中马之间相互履行协定项下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市场准入开放承诺,履行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各领域规则义务。RCEP对马来西亚生效,将有力促进中马贸易投资互利合作,为两国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多红利,也将有利于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优势互补、深度融合,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地区和全球经济增长带来新的机遇。
RCEP从1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对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已初步显现。海关数据显示,前2个月,我国与RCEP贸易伙伴合计进出口1.85万亿元,同比增长9.5%,其中对东盟、日本、韩国等进出口增长明显。随着RCEP制度红利的逐步释放,RCEP成员经贸发展的成效将进一步显现。
(五)欧盟理事会就碳边界调整机制达成协议
摘要:2022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就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相关规则达成协议。根据这一机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宽松的国家的地区进口的水泥、铝、化肥、钢铁等产品征税。该机制是欧盟委员会去年提出的一揽子环保提案中的核心内容。
这一机制将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方面提供了加速欧盟相关行业脱碳的工具;另一方面,将激励其他国家更加可持续发展,减少碳排放;此外,这一机制也是对加速欧盟能源独立战略的响应。
最新协议与欧盟委员会最初的提议相比,碳边界调整机制的管理更集中化,能够提高可行性和效率。另外,欧盟理事会计划设定最低门槛,让价值低于150欧元的产品免于履行碳边界调整机制的义务。这一措施将减少行政上的复杂性,因为运往欧盟的货物中,约三分之一属于这一类别,并且它们的碳排放量并不高。
(六)欧盟和美国宣布就新的《跨大西洋数据隐私框架》达成原则性协议
摘要:2022年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与美国就跨大西洋数据传输的新框架达成了原则性协议。该框架将促进跨大西洋数据流动,并解决欧盟法院在2020年7月的Schrems II裁决中提出的关切。
该框架将为欧盟个人数据向美国的转移重新建立一个重要的法律机制。根据框架,美国将制定新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信号情报监视活动在追求确定的国家安全目标方面是必要的,同时建立一个具有指导补救措施的有约束力的两级独立补救机制,并加强对信号情报活动的严格和分层监督,以确保遵守对监视活动的限制。例如,新框架需要确保:只有在为推进合法的国家安全目标所必需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信号情报收集,并且不得过度影响对个人隐私和公民自由的保护;欧盟个人可以向一个新的多层补救机制寻求补救,该机制包括一个独立的数据保护审查法庭,该法庭将由从美国政府以外选出的个人组成,他们将有充分的权力对索赔进行裁决并在需要时指导补救措施。
这一表态也标志着过去数年里,不断引发对立冲突的欧美数据管辖争端出现松动迹象。虽然双方仍需要敲定相关细则,但美国互联网巨头集体退出欧洲市场的可能性已经大幅降低。需要说明的是,欧美之间早些年曾经有过类似的协议,但在欧洲公民隐私被美国随意窥探的长期担忧下,2020年欧洲法院(欧盟司法体系最高法院)判决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隐私护盾》协议无效。
四、研究报告
(一)USTR发布2022-2026财年战略计划以及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
摘要:2022年3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2022-2026财年战略计划,强调以下目标,即开放国外市场、打击不公平贸易;全面执行美国贸易法,监督协议的遵守情况;制定和实施创新政策,推进总统的贸易议程;制定公平的贸易政策等等。
同日,USTR发布2022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继续强调拜登政府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报告详细介绍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为实施拜登政府的贸易优先事项和推进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所做的工作。2022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21年年度报告的关键要素包括捍卫工人权利;加速脱碳和促进可持续的环境实践;支持美国农业;增强供应链弹性;抗击疫情;重新调整美中贸易关系;与主要贸易伙伴和多边机构合作;通过执行提高对贸易政策的信心;与利益相关者广泛接触,以促进包容、持久的贸易政策和促进公平。
(二)世界银行发布报告《新冠疫情重塑全球价值链》
摘要:2022年3月4日,世界银行集团发布了一份名为《新冠疫情重塑全球价值链: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减贫的影响》的报告。报告指出,如果所有国家都努力将其生产回流(reshoring),全球贸易将下降多达27%。世界银行模拟了三种情景。一种是经济规模大的国家参与生产回流,一种是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效仿,还有一种是国家放宽贸易政策,对全球化更加友好。
另一方面,报告认为,提高贸易全球化将使发展中经济体受益:“通过有利于全球价值链的方式更紧密地融入全球经济,将为中低收入国家带来红利。取消投入品关税和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将加强这些国家在区域和全球价值链中的一体化。所有发展中地区的收益都将是明显的”。
报告的结论是,全球贸易自由化将使世界上收入较低的40%人口受益最多,这部分人的收入快速增长将减少全球不平等。
(三)WTO秘书处发布报告:《新冠疫情下采取的贸易措施》
摘要:2022年3月30日至31日,世贸组织秘书处在市场准入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中,公布了《新冠疫情下采取的货物贸易措施》报告。报告主要介绍新冠疫情下各成员国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和宽松的贸易措施。
报告指出,截至2022年3月25日,成员以疫情为理由采取的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措施共计98项。这些措施大多数采取了全面禁止的形式(36%),其次是以非自动出口许可证形式的出口限制(18%)和其他措施。另外,尽管各成员国没有义务通知宽松的贸易措施,截至2022年3月25日,秘书处共记录了169项此类措施。这些措施中的大多数(超过70%)是与税收有关的措施,目的是降低关键进口产品的价格。
报告表示,疫情期间限制出口的产品类型略有变化。例如,与2020年相比,2022年个人防护设备以及消毒剂和杀菌剂的出口限制较少。然而,一些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其他医疗用品、COVID-19检测试剂盒和疫苗)限制措施变化不大,这表明这些产品的全球短缺仍然存在。
成员国表示,本报告强调了世贸组织的主要原则之一——透明度的重要性。另外,对大量未通知的措施和其中一些措施的期限不明确表示关心。
(四)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冲突时期的缩减》报告
摘要:2022年3月24日,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冲突时期的缩减》报告。报告显示,鉴于俄乌冲突持续和近几个月各国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该机构将2022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从3.6%下调至2.6%。其中,俄罗斯经济今年预计将经历深度衰退,缩减7.3%;西欧部分地区以及中亚、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增长预计也将大幅放缓,欧盟经济增长预期从3.3%下调至1.6%,中亚地区从3.1%下调至0.2%,南亚地区从5.7%下调至4.0%,东南亚地区从4.7%下调至3.4%,非洲地区从2.9%下调至1.8%。
报告表明,俄乌冲突的经济影响将加剧目前的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削弱经济复苏力度。贸发会议担心,全球需求减弱、国际层面的政策协调不足、疫情造成的债务水平上升,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将产生金融冲击波,把一些发展中国家推向债务违约、经济衰退和发展停滞的境地。
报告主张,俄乌冲突加大了能源和初级商品价格上升压力,使普通家庭预算捉襟见肘,增加了生产成本,而贸易中断和制裁措施可能会对长期投资产生“寒蝉效应”。越来越令人担忧的是俄乌冲突导致国际资本市场不确定性增加。全球资本流动和汇率的不稳定性增加、借贷成本上升,并伴随着严重的外债支付困难风险,这样的环境对那些最不发达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来说尤其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