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第7份出价,并于2020年5月向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充分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
对于中国而言,加入GPA只是时间问题。我国在入世时就成为GPA观察员,表示将尽快通过提交出价开始加入该协议的谈判。而且,中国在GPA框架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不仅符合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而且满足了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竞争和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与国际市场密不可分,同时加入GPA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我国优势产业的国际市场份额,完善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积极作用。此外,由于拥有数额巨大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国加入GPA已成为美欧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利益关注点。一方面,美欧不断敦促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尽早加入GPA;另一方面,也通过各种手段希望让我国尽快加入GPA。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对照GPA的要求,有必要在立法模式、适用主体和救济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统一政府采购立法,在承认招投标法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作用的前提下,把《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特别法纳入政府采购法体系,并在目前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另行制订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二是对于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问题,可以有选择、阶段性的将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主体方面增加了“其他采购实体”,为此类主体纳入政府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取消质疑前置模式,简化救济程序,同时可建立一个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查机构,以审理有关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
我国加入GPA谈判已经进入了出价谈判与法律调整谈判同步推进的新局面,这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带来了新的外部压力。通过借力使力,有望推动形成更大的改革动力。
(应品广: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副主任;郭婧,必赢626net入口首页贸易谈判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