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波:数字经济中的法律监管困境

文章来源:贸易谈判学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90


当前,互联网日益成为了跨境交易的平台,于是法律规则就需要对新出现的现象做出回应。在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下,无论是《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没有对复杂的数字经济问题做出规范,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首次明确主张数据的自由流动规则,同时反对数据本地化要求。从积极的角度而言,TPP可以被认为对数字经济规则有了进一步发展,有助于确保一个自由、开放的互联网,但TPP并没有在确保互联网安全方面形成平衡保护的局面,这是因为诸如脸书、谷歌等信息技术巨头在TPP谈判过程中对美国政府施加影响导致的,目前的TPP条款主要还是反映了互联网企业的诉求,远没有达到平衡协调发展国际贸易和确保监管权力的地步,主要原因是各国在互联网治理、数据流动等议题上还没有形成共识。

就目前而言,诸如TPP这样的自贸协定在形成下一代数字经济规则方面无疑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无论是WTO的多边协定还是区域性质的自贸协定,都需要对在线消费者保护、网络安全、隐私等新议题做出回应,而不仅仅是采取诸如数据本地化要求那么简单粗暴。一般来说,通过谈判和缔结自贸协定,国家会对互联网治理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形成一致认识,虽然目前正在进行的很多谈判和对话并没有形成具体的成果,但谈判可以促进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长期内可能可以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例如美韩自贸协定中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为TPP中就相同议题确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自贸协定谈判还可以使得各国意识到国际贸易法有时在政治敏感议题上其实是无能为力的,主权国家可能有必要与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及尊重一些国家的公共政策。

总之,当前的国际贸易法需要对互联网治理问题予以良好的回应,这对建立一个富有活力的数字经济体制十分重要。就目前互联网的现状而言,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事物,经济发展不是互联网治理的唯一要素,在制定规则时并不仅仅是为了鼓励贸易或者促进经济创新,互联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涉及政治和社会因素、技术发展,甚至还包括文化和道德考量,所以国际贸易法本身并不能够判断一项限制数据流动的措施是否合法,这在诸如WTO争端实践中就体现为专家组、上诉机构大量引用国际条约来支持自己的裁决。


——转载自《国际商报》201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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