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运行规则的研究》
【作者简介】
黄洁,悉尼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洲和太平洋法研究中心联合主任,美国国际法协会国际私法研究小组联合主席(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terest Group Co-chair)。美国杜克大学司法学博士(SJD)。法学院2001届校友,曾任必赢626net入口首页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上海市“曙光学者”和“浦江人才”。学术研究集中在数据保护和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法律冲突等领域。
【书评】
作者: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聂峰
一、时代背景
数字贸易作为21世纪最为活跃的经济形式,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最为流行的新兴贸易方式。但与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相反的是,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得到全球认同的数字贸易规则。由于WTO的规则制定进程迟缓,成员国态度迥异无法达成一致。对此各国在抓住机遇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纷纷转向多边成双边区域贸易协定推动制定数字易规则,试图把握未来贸易规则的主导权。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关系协定(Comprehenaive and Pregressive Agro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称 CPTPP)于2018年正式生效后,已经成为亚太地区目前标准最高、缔约方领域最广泛、自由度最高的的21纪标准贸易协定,其所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代表了目前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最高水平。例如跨境数据流动、数字本地化、数字知识产等关键要素,内容全面细致的规定也给未来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谈判和制定带来了借鉴作用。
二、本书概况
《中国应对CPTPP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运行规则的研究》一书与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22年出版,全书262000字,分为七章,采用了中、美、欧和澳大利亚法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法律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比较分析了CPTPP、《美国 −墨西哥 −加拿大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中国签署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规则的内容,以及这些规则对中国相关国内法的影响和我国的对策。
第一章,旨在介绍亚太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背景。实际上,美国主导推动的TPP,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重要一环。如果日本加入TPP的话,势必冲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地位,以及中国在亚太经合组织里的影响力。而美国后来又退出TPP的原因是美国妄图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落空。所以特朗普政府基于“美国优先”的贸易政策,于2017年1月宣布退出TPP。最后指出,研究中国对CPTPP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运行规则的对策对于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对应应对CPTPP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运行规则的五大主题: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对互联网平台等中间商的国际规制、依托电子商务的货物贸易规则的中国创新、中国国际私法对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回应、个人信息保护和国际投资仲裁。
三、创新之处
与现有研究成果相比,本书有两个创新之处:
首先,研究内容新。CPTPP、RCEP以及我国签署的其他FTA中的电子商务、数据贸易章节的法律特点、架构和内容以及实施在国内外都没有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学术界也欠缺针对数字跨境流动规则、对互联网平台等中间商的国际规制、依托电子商务的货物贸易规则的中国创新、国际私法对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回应、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中、美、欧比较研究成果,本书的研究内容有助于弥补国内外空白。
其次,研究角度新。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研究较少以与CPTPP为代表的国外高标准规则内化的视角进行,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决定其运行规则需要考虑相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本书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法制建设提供了全新视角。
(1)角度新颖,契合实际
目前我国对加入CPTPP的相关系统性研究不多,并且相关文献大多集中在此协议对中国传统经济部门的影响机制方面,较少有将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作为着力点进行研究的文献。例如,李博媛、王轶君等人(2022)研究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我国石油企业的影响;韩汝佳(2020)研究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等。传统经济部门研究固然重要,但不可忽略的一个现实是:在大数据与互联网时代,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正在以飞速发展,当前已经占领了接近四分之一的全球贸易。可以说,跨境电子商务已然成为拉动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重要引擎。然而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模式,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不完善的,存在诸如:数字产品分类仍不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及隐私保护不充分,信息跨境流动规制各异等缺陷。由于这些问题已突破WTO 现有体系框架,谁能抢先占领规则制定制高点,谁就能在这一新兴部门掌握话语权。本书积极开拓新视野,将研究集中在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上,弥补我国研究空白,对于我国赢得新赛道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主体要素齐全,强调“多管齐下”
相较于主流研究大多集中在分析CPTPP所带来的影响,本书更加侧重于给出问题的规则应对措施。而十分亮眼的一点是:该书在规则探索中不局限于一个主体,而是强调多方合力共同推进规则化,与传统的只将眼光放在政府行为上的研究形成了对比,具有较大的优势。例如,昝妍(2021)研究了中国加入CPTPP之后我国政府应如何做到未雨绸缪;闫永军(2019)研究了我国外贸企业应如何面对加入协议后的新形势。而本书分别给出了政府、互联网平台、国家以及个人层面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完善规则体系,如政府应建立互联网网络安全规则、互联网平台应完善豁免权规则等等。整体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3)采用实证研究,注重国内外对比
对比搜集到的其他相关文献,我发现多数研究采用的是纵向研究方法,即专注于我国的具体实践,以时间线作为分析标度。比如沈沉、沈铭辉(2021)研究了在CPTPP背景下我国经济合作由离散走向整合的发展动向。而本书在对每个问题的讨论分析中,作者均采用纵向分析,注重与国外重要发达国家的比对,通过援引大量的美国、欧洲、澳大利亚等司法管辖区的案例分析、法律文本分析、判例分析等翔实资料,并进行了与中国国内法的深度比较法研究。同时,作者讨论了大量新近出台的国内外法律法规,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法协会的《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指南》等。纵向比较有利于我国在规则制定与完善中拓宽思路,找出差距,弥补不足。
(4)提出创新性建议,引领新战略发展
本书创新性地提出了在跨境电子商务以及数字贸易领域中心化发展中的的多元主义战略:
①提出“谋求中心化”的多元主义。中国要推动国际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立法的多元主义趋势,谋求中心化的多元主义,并建设成为引领国际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立法的有限的若干中心之一。
②提出“国内法的外化”。中国应当采取“国内法的外化”模式,即中国数字贸易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应当包含域外适用条款,中国必须针对美国实施的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权,实行反制措施,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域外适用中国国内法应当成为常态。这一模式将帮助中国成为引领国际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立法的有限的若干中心,从而为建立全球数字人类共同体提供有效抓手。
四、有待提高完善之处
第一、本书主要偏向于宏观视角与世界视角分析,将大量篇幅集中于世界各经济体在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实践,从而从大框架上给出了我国相关规则建设的总体方向。但个人认为这样的分析需要和国内具体宏微观态势结合。因为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存在发展程度、综合实力、经济周期等各个方面的差异,在规则制定实施方面必然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个人认为我国应立足国情,根据我国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取舍,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地将经验更好地融入具体实践中去。
第二、本书还应加以考虑的有:CPTPP条款在中国接受的难易程度,由于CPTPP延续了TPP规则的高标准,因此在规则接受方面,给中国提出了一定挑战。
第三、除此之外,中国加入CPTPP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来源于本国条款与国际规则的标准差异,CPTPP自身发展同样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对于一个经济合作组织而言,大国的参与程度将决定其影响力和未来发展。但随着美国的退出,CPTPP协定明显出现大国数量不足的情况,目前日本是CPTPP中经济体量最大的国家。缺少经济大国使得CPTPP很难在内部建立完整的价值链闭环;其次,CPTPP目前缺乏主导力量。作为一个多边协定,有效协调各成员之间的分歧是推进谈判并落实的关键,这就要求有一个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占据绝对优势的大国担当实际的领导角色。在美国退出后,日本虽然承担起领导责任,但显然缺乏足够的能力及权威,以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此外,成员之间经济发展差异大、地理位置分散等因素也制约了CPTPP的发展。
五、总结
作为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这一新领域早期的研究著作,该书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本书研究 CPTPP 跨境电子商务和数据贸易的运行规则,分析了 CPTPP 如何将传统的贸易规则拓展到电子商务和数据贸易,并如何根据电子商务和数据贸易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创造新规则,为改善我国学术界目前对跨境电子商务和数据贸易的规则研究不足的现状贡献了重要力量。除此之外,在我国“互联网+”已成为产业政策的核心内容,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升级转型的重要途径的背景下,本书提出的将电子商务规则纳入我国FTA可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更好地应对《美国 −墨西哥 −加拿大协定》和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建议等均有现实意义。除此之外,这一举措也有助于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对接 CPTPP 高标准国际规则,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与国内法间实现良性互动,从而促进“互联网+”和“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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