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视界】2022年第9期
《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载于《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9期
作者:解正山 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系教授
【成果介绍】
摘要:由“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衍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一种相对性权利,“同意+例外”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一定位并为处理个人信息预留了空间,现有立法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规定便是该模式的重要体现。立法上强调“合理处理”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除人格意义外,个人信息之上还蕴含经济或社会价值,故信息主体对他人的处理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另一方面,即便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仍享有一定的隐私期待或控制利益,且它们的位阶高于他人因利用这些信息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信息处理者应遵照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要求,合理谨慎地处理,当其不顾信息主体反对或其行为导致信息主体权利受损或机会丧失等类似的重大影响时,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开信息;合理处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
【作者简介】
解正山,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本科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后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先后取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目前担任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兼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讲堂”特聘教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在法学类CSSCI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三本专著,并主持完成教育部哲社、上海市哲社等多项课题。